1.有關犬隻吠叫製造之噪音因噪音管制法第6條:「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」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,係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。
2.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「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,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,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。」;有關人聲及動物叫聲,非屬噪音管制法第6條明定事項,建請台端向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」之規定反映。
3.如飼主未善盡管寵物造成人生安全等可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:「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」,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:「違反第7條規定,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」及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:「違反第7條規定,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,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」,向新竹縣政府家畜疾病防治所反映」。
最後更新日期: 2020-02-11